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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注意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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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代理记账提醒,许多公司通常以最简单的办法对待事务招待费税前扣减限额的核算,如直接将会计报表上的出售收入乘以5‰后与事务招待费发作额的60%对比,取其小者作为税前扣减的限额,这不只暴露了相关公司没有了解和把握税法的相关规则,并且也使得公司不能充分利用好税收政策。
 
 
  一、要注意对计提基数的调增。在正常情况下,出售收入的巨细通常决定了能够税前扣减事务招待费的凹凸,收入越高,公司能够税前扣减的事务招待费也许就越多。但问题是,作为核算事务招待费基数的出售收入通常不只仅是会计报表上反映的出售收入,还必须通过必要的调整,且这种调整的成果通常会大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收入,所以,泰安代理记账建议公司必须把握相关规则,保证对税收政策的充分利用。多见有三需求调整的景象:
  一是依据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则:“公司在核算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等费用扣减限额时,其出售(营业)收入额应包含《实施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的视同出售(营业)收入额。”
  二是依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则的:“公司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出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获得的收入,应确以为出售收入的实现。”
  三是国税函〔2010〕79号规则的:“对从事股权出资事务的公司(包含集团公司总部、创业出资公司等),其从被出资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盈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够按规则的份额核算事务招待费扣减限额。”
  上述三种景象下的收入均应作为核算事务招待费的基数。
  二、公司筹建时期的出售收入虽为零,但仍能够扣减事务招待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则:“公司在筹建时期,发作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事务招待费开销,可按实践发作额的60%计入公司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则在税前扣减”。所以,公司在筹建时期发作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事务招待费将不受出售收入额凹凸的影响,即便在筹建期未能获得出售收入,但仍可依照事务招待费实践发作额的60%直接计入公司筹办费,并按规则在税前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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