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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代理记账: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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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代理记账:《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的收入总额界定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征税收入又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企业取得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构成征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于泰安代理记账
 
       免税收入是征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免予征税,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不能永久列入不征税范围。
 
       不征税收入是非经营活动或非盈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因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该说,这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理论意义所在。
 
       基于此,不征税收入一般不能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并要求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以上信息由泰安代理记账整理,详情请咨询www.taiangongsh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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